到刑事受罚。法律强制离异在古代叫“义绝”。“义绝”,是指夫妻间因为某种事情的发生已经情义断绝,因此法律上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应当解除。如果这种婚姻关系不自动解除,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。“义绝”,最早见于《唐律·户婚》规定:“诸犯义绝者离之,违者徒刑一年。”明、清律的条文一样,都是“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,亦杖八十。”根据《唐律疏议》解释,构成“义绝”的条件有:1、夫殴妻之祖父母、父母,及杀妻之外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兄弟、姑、姊妹。2、夫妻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兄弟、姑、姊妹自相杀。3、妻殴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杀伤夫外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兄弟、姑、姊妹。4、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,或夫与妻母奸。5、妻欲害夫。考察这五种情况,都是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,可见“义绝”的律文仍然是以家族为中心,为维护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的。其次,这五种情况只有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平等相对的,其余都是课于夫的责任轻于妻的责任,尤其是妻欲害夫为“义绝”,而夫欲害妻则不见律文。显然“义绝”也是男尊女卑一边倒。
官府断离,即官府判令离异,它与“义绝”相似而又不相同。“义绝”是具有“义绝”条件的不需司法衙门判决就应自动离异,不离的法律才加干涉,勒令离异并给予惩罚。而官府断离,则是司法衙门在处理其他案件时涉及到离婚问题一并断令离异,它类似现代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。这有以下几种情况:1.逼妻为娼元代法律规定:“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,??离之。”“诸勒妻妾为娼者,??妇人归宗。”明律也有相关规定。2.将妻典雇与人元律有“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”的规定,但没有作离异的原因提出。明、清律明白规定: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,并勒令离异。3.妻之近亲属被夫**,或妻被夫父**元律规定:“诸**妻前夫男妇未成及**妻前夫女已成,并杖一百七,妻离之。”“诸翁欺奸男妇(不问已成未成),男妇归宗。”“翁戏男妇,断离。”看来,元代对妇女的利益多少作了一些保护,在这一点上不能不说比以前的王朝有些进步。
除了以上的主要离婚形式外,还有些其他的离婚条件。(一)违反婚约而离异:1、悔婚唐律规定,如果女子与人有婚约又许他人,并与第二个男子成婚,则判定女方与后夫离婚,而归前夫。前夫如果不要,可以加倍索回聘礼,女子则归后夫。2、妄冒古代的妄冒有两种情况:本人妄冒,如幼小诈说长大;他人妄冒,如已有残疾,令姐妹冒充本人。如果妄冒,没有成婚的,则取消婚约;如果已成婚的,则离异。(二)违反一夫一妻制而离异:我国古代法律只允许有一个正妻,这是为了区别嫡庶,便于嫡长继承。因此,我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,严禁一夫二妻制。《法经o杂律》:“夫有二妻则诛。”唐律规定:“诸有妻更娶妻者,徒一年,女家减一等;若欺国而娶者,徒一年半,女家不坐,各离之。”因此,在中国古代如果违反了一夫一妻制,则第二次娶妻要以离婚处理。(三)因婚姻违法而离异违法婚姻的离异,可以分为两种:1、结婚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依法要离异或可能造成离异的后果。这种情况又包括两种:第一,必须离异的;第二,可能离异的,按法律应该离异,但因情况特殊,法律明确指出:“听不离”,如居丧嫁娶。2、以犯罪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。如抢夺他人的妻女奸占为妻妾等,如果成婚,则依法离异。结婚是“合两姓之好”,双方家长立于平等地位,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。可是一旦结婚后,妇女脱离父宗而加入夫族,便归夫家所有,可由夫家任意摆布,母家无权干涉。在“夫有再娶之义,妻无二适之文”的训条下,夫家可责令丈夫离弃妻子,妻子只能“从一而终”,“嫁狗随狗,嫁鸡随鸡”。古代中国的妇女只能是被抛弃的对象,很本没有离婚的权利。离婚制度仅仅是弃妻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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